江汉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者:张琦发布时间:2019-03-11浏览次数:381

第一章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学校领导干部所在学院、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一般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内部审计部门办理委托事宜。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其他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学校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学校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核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其他相关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审计对象


学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所指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包括不具有行政级别的单位负责人);上级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兼任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学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审计内容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一)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5.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9.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7.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4.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院、所、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4.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7.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学校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五章审计实施


学校组织部门根据干部任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委托计划;审计部门根据委托计划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形成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报校领导审批,审计部门依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学校组织部门应当向审计部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

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指派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党委、行政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学校党委、行政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六章审计评价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严重损失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严重损失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严重损失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严重损失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人事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八章附则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江汉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