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五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由企业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自行确定。
经济责任的界定,以企业内管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企业总部及重要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该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由企业内管干部兼职的子企业;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状况的子企业;
(五)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企业;
(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技术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在利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时,应当评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真实性。
(三)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四)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当审计结论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五)利用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配合。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应当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监事会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十二条 审计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立项;
(二)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三)确定审计组;
(四)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立项。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接受本企业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委派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进行审计立项,作出审计计划安排。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追加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对象;
(三)审计范围;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确定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当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组组长应当是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具有特殊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也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内部审计机构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
审计通知书可以附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书、需提供的审计资料清单等。
第十七条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与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及其相关资料;
(五)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和重大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
(六)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任职前和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3.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及其执行效果;
4.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5.任期内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企业内管干部或所在企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回避。应当回避的,调整审计组成员并告知企业内管干部或所在企业。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二)开展审前调查;
(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四)现场审计取证;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七)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进驻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审计组组长应当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电话等,并提出需要协助、配合审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企业内管干部应当就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述职。
第二十二条 开展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性质、紧急程度,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调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对所在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试。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关联方关系等;
(二)企业内管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
(三)经营环境,如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经营风险,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定的会计、税收、外汇、贸易等惯例的要求及执行情况;
(五)所在企业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所在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七)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监管、检查及其整改情况;
(八)内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九)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和审前调查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四)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
(五)预定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六)重要性水平及对审计风险的评估;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九)编制单位、日期;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访谈、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所在企业的有关情况。调查对象一般包括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其他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企业工会、部分职工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设计实质性审查的程序和范围。测试的主要方法包括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测试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或被审计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中,审计组通过调查了解和内部控制测试,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所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纪事项,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预定的审计工作完成时间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现场审计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予以证明。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或采取替代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过程、审计结论及定性依据;
(三)审计人员姓名、编制日期;
(四)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复核日期;
(五)索引号、所附审计证据的数量及清单;
(六)被审计单位意见、签字及盖章。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复核,并对以下事项提出复核意见: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定性依据是否准确;
(四)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五)审计意见、建议是否恰当。
第三十四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与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就审计事项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对特别重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六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考虑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关于审计事项的初步意见,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写:
(一)标题。***(企业名称和企业内管干部职务)***(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关单位,包括董事会或者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
(三)正文。主要包括审计基本情况说明、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情况介绍、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四)附件。其他资料。
(五)落款。***(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组、时间。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基本情况。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分管工作,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的主要工作及成绩,包括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主要问题。包括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有相关单位委托的特别事项,应专门对该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报告。“其他方面的问题”主要指责任主体并非企业内管干部或其所在企业的问题、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在审计过程中自行纠正的问题等。
报告中应当写明问题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并逐项说明企业内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认定原因。
(五)审计评价。主要是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概括并评价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同时,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九条 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意见。审计组应当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研究、核实,撰写审计组关于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组长审核定稿。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四十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检查所在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的审计,可以重点审查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四十二条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二)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三)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四十三条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 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盈利能力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可参考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二)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可参考指标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
在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中应重点对不良资产进行审计,应当按照企业内管干部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责任。应注意核实企业内管干部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以及任期内因客观因素新增的不良资产。其中,客观因素主要指国际环境、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
(三)债务风险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可参考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
(四)经营增长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市场拓展、资本积累、效益增长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持续发展能力。可参考指标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年均资本增长率、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等。
第四十五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等内容,明确企业内管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负的责任。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经决策机构集体讨论、由企业内管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问题。
(二)重大经济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审批,所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条款。
(四)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
(五)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决策方案中有无预防和控制风险转化为损失的应对措施,决策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审查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企业内管干部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内部环境。审查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人力资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实施等。
(二)风险评估。审查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识别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
(三)控制活动。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能否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能否在企业内、外部各方面及时沟通和反馈,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第四十七条 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审计。主要审查企业内管干部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以权谋私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
(二)根据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需要审计查证的事项;
(三)根据群众反映,需要审计查证的问题;
(四)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关注企业内管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等,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五十条 评价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的方法,主要包括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任期初与任期末业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进行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总结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即将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置于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原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因为企业内管干部的主观过错,还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客观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第五十一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可以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十二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真)”的评价意见。
(一)“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了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基本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虽存在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能够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不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四)“严重失真”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对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相应的经营活动的反映与实际严重不符。
第五十三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企业严格遵守(基本遵守、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评价意见。
(一)“严格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正确;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审计未发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基本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较好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基本正确;基本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三)“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没有按国家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存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但数额不大、性质不够严重。
(四)“严重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存在做假账、账外账等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存在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在定量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对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定量评价可以实行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定性评价指标可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对企业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评价,可以在简要表述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及决策效果进行分类评价。
(一)××等重大经济决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二)××等重大经济决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应履行而未履行决策程序。
(三)××等重大经济决策依据不充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十六条 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可以根据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和修订了××项管理制度,采取了××措施,内部控制有效(较为有效、无效)”的评价意见。
(一)“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健全、适当;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实现管理目标。
(二)“较为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内部控制执行较为有效,基本实现管理目标,没有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三)“无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无效,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没有实现管理目标。
第五十七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评价,依据企业内管干部个人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在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或“在审计范围内,××同志存在××问题(列举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具体问题)”的评价意见。
第五十八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在前述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结论。
第五十九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六十条 企业内管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内管干部应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六十二条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企业内管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界定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终结阶段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复核与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出具审计决定书;
(五)出具移交(移送)处理书;
(六)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七)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在收到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疑难的审计事项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交报告,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或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作出处理的,审计组应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书应载明违反国家或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内部规定等依据,以及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
审计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所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审计发现的企业内管干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和审计人员不得隐瞒不报。
第六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核与审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如未采纳,理由是否充分;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复核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一般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由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六十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第六十九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定意见,撰写并向委派或委托审计事项的单位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七十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写:
(一)标题。***(内部审计机构)关于***(企业名称和企业内管干部职务)***(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关单位,包括董事会或者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
(三)正文。正文格式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对相关内容表述应进一步提炼汇总和归类整理。
(四)附件。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五)落款。内部审计机构(印章)、时间。
(六)抄送。联席会议及有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 出具审计决定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报送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十二条 出具移交(移送)处理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内管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审计组应起草移交(移送)处理书,由有关部门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需要由企业内管干部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企业内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应依法追究企业内管干部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应及时送达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下达审计指令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后续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第七十六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整理相关资料,并建立、保管审计档案。下列资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一)相关单位的委派或委托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取证材料;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
(四)审计报告复核意见书;
(五)审计报告;
(六)审计决定书、移交(移送)处理书;
(七)企业整改情况报告;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十七条 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干部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一)委派或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管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层或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二)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内管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以归入企业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四)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企业内管干部,企业可以开展诫勉教育。
(五)若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企业应当视其影响程度对企业内管干部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其他领导干部存在严重问题的,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